摘要:一家公司宣称“卖产品送股权”,与投资者签订的却是《股票期权认购协议》,并白纸黑字承诺“上市”与“保底收益”。近日,围绕杭州佐成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源筑佐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佐成集团”)的经营模式,投资者、公司与监管部门给出了不同说法,其商业行为性质引发广泛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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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的困惑:合同里为何没有“产品”?
河北衡水市的韩先生向本网展示了一份与佐成集团签订的《股票期权认购协议》。协议显示,他支付数万元“投资资金”,目的是通过“乙方的商业经营或资本运作获得相应持股占比的利润分红或资本市场溢价收益”。
协议核心条款包括:
1. 乙方(佐成集团)声称已“通过反向并购香港主板上市公司(代码:HK1676)的方式获得香港主板上市公司的法定身份”。
2. 乙方承诺在2025年12月31日前完成对“高地股份”的更名并正式交易,且“正式交易首3日股价涨幅不低于30%”。
3. 若未完成上市,乙方承诺“按投资本金溢价三成回购甲方所持股票期权”。
“从头到尾,没人跟我提过买什么具体产品。”韩先生说,他参加的是公司举办的“上市投资宣讲会”,工作人员介绍的是“原始股投资机会”。本网查看了协议全文,其中并未提及任何具体“产品”的买卖、交付或规格信息。
公司的说法:系“卖产品送股权”,非股权发行
针对投资者的质疑和协议性质,本网联系了佐成集团相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回应称,公司是农业类公司,其“卖产品”主要指桑葚酒、沉香等商品,并附赠股权。 公司开展的是“卖产品送股权”活动,并非向公众发行股权,因此不属于需要特殊许可的金融活动。
监管部门的核实:无金融资质,资金流水为“货物款和代理费”
针对该公司经营模式的定性疑问,本网向杭州市富阳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进行了咨询。相关负责人在查询后明确回复:“目前并没有看到该集团公司有金融许可证什么的。” 这证实该公司不具备从事证券发行或基金销售等特许金融业务的法定资格。
对于投资者资金的性质,该负责人进一步透露,根据其调阅的公司流水及交易记录,相关款项在账目上被记为“货物款和代理费”,并未体现为股权认购或投资款。同时,基于公司的整体财务情况(如经营规模),监管部门判断其“并不具备香港上市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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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争议:是创新销售,还是变相融资?
公司自称“卖产品送股权”,但投资者手持的是一份纯投资协议,且监管部门未发现其具备金融资质。这三方信息之间的明显落差,构成了事件的核心争议。
法律界人士指出,判断其性质的关键在于实质。“如果消费者支付的资金,主要对价是获取股权或未来的增值收益,而非公允价值的产品本身,那么这种模式就可能涉嫌变相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专注于金融业务的律师分析称,“尤其当合同中包含明确的上市时间表和保底收益承诺时,其‘利诱性’特征就更加明显,可能触及非法集资的红线。”
该律师进一步表示,即使有实物产品,若其价值远低于投资金额,或产品纯属虚构,则可能涉嫌诈骗。
事件进展与悬而未决的问题
据了解,部分持有类似协议的投资者近期通过维权,已从佐成集团退回本金。然而,对于协议中承诺的“上市”未能兑现,以及“卖产品”之说与合同文本严重不符的情况,截至发稿,公司尚未向公众给出合理解释。
本网将继续关注此事件的后续进展。
(为保护隐私,报道中投资者使用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