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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全面信息公开筑牢第三方监测“防火墙”

2026-09-17 09:19:45 来源于:中国环境APP

近期,多家媒体相继曝光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数据造假典型案件:采样现场“摆拍演戏”、擅自篡改原始监测记录、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等乱象屡有发生,性质恶劣,引发社会广泛关注。当前我国制度约束持续加压,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确立“双罚制”,既惩戒涉事机构,也追究直接责任人责任;“两高”相关司法解释将监测造假纳入刑事打击范围。制度约束不断收紧,但仍有少数第三方机构漠视法律红线,铤而走险。

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机构与责任人“双罚制”,都是遏制监测造假的重要法治武器。但仅靠事后追责惩戒,尚不足以消除造假滋生的土壤。第三方监测领域弄虚作假问题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监测委托、现场采样全流程信息透明度不足。由企业出资采购监测服务,社会公众难以知晓企业委托的监测机构、检测项目,不掌握监测点位布设、采样时间与频次,更无法核验监测报告的数据真实性与达标情况。从委托签约、现场采样到出具报告,整套流程往往处于封闭运行状态,部分机构便借助信息壁垒,催生“花钱买合格报告”的灰色交易。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在持续强化事后严厉惩处的同时,全面推进第三方监测领域信息公开,可以有效补齐监管短板。将委托合同核心要素、监测实施全过程关键信息向社会公开,既便于监管部门开展交叉比对、核查校验,也为社会公众开展逻辑核验提供依据。例如,结合行业市场行情,可判断监测服务收费是否显著低于合理成本,识别“低价接单、报告凑数”的潜在风险;对照公开的监测点位、采样时间,能够核验现场采样是否真实落地,挤压“纸上监测、剧本式采样”的生存空间。信息公开并非取代执法查处,而是推动监督关口前移,构建行政监管与社会监督协同发力的双重约束体系。

生态环境法典专设“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一章,对环境信息公开作出系统性制度设计。明确要求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和排放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运行情况、自行监测数据等污染物排放信息,确立了环境信息公开属于企业必须履行的刚性法定义务。同时,法典配套设置了惩戒机制:针对未向社会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污染物排放信息等生态环境信息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公告上述生态环境信息。从制度层面纠正“公不公开无关紧要”的错误认知。

推进第三方监测信息全面公开,要厘清“公开什么、如何公开”的实践路径,在依法保护合法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把各环节核心内容置于阳光之下。

一是公开委托基础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委托第三方开展自行监测的,应当主动公开受托机构名称、备案及资质情况、委托监测项目、监测点位、采样频次、监测执行标准。

二是公开过程与结果信息。完整公示监测方案、正式监测报告以及污染物达标情况,逐步将采样时间、采样地点、现场留痕资料等过程性信息归集至统一的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平台,实现“点位可查询、时间可追溯、结果可比对”。

三是明确规范公开渠道。以全国污染源监测信息管理与共享平台为主要载体,统一归集企业第三方委托监测的各类公开信息,实现集中发布、便捷查询。清晰划定信息公开边界,严格区分法定应当公开的履职信息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既杜绝以商业秘密为借口规避信息公开义务,也避免泄露企业合法商业信息。

信息公开落地见效,离不开监管部门严格履职与社会公众广泛参与。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而言,应将信息公开落实情况纳入日常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范畴,对应当公开却拒不公开、弄虚作假公开的企业及第三方监测机构,依法依规处置;依托公开数据开展风险筛查,将收费异常、点位异常、数据异常的主体列为重点检查对象,提升监管靶向性与精准度。对于社会公众而言,可对照公示信息,发现违背常识、存在疑点的线索,及时向主管部门举报,营造“人人可监督、线索可反馈”的社会共治氛围。

法律惩戒重在震慑,信息公开重在预防。将第三方监测委托、实施、结果全链条关键信息纳入社会监督视野,倒逼排污企业、第三方监测机构坚守客观公正的职业底线,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真实、可靠的生态环境数据支撑。

作者 朱德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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