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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恩施州五部门联合发文 厘清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权责体系

2026-09-10 08:57:47 来源于:中国环境APP

近日,湖北省恩施州生态环境局、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州公安局、州司法局联合印发《关于明确恩施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全面规范,系统梳理全州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层级关系,提升执法效能。

立法赋权 补齐基层执法短板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依法实施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代履行和行政处罚。这一条款以法律形式赋予县级生态环境分局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破解了此前基层分局只能以州局名义执法、执法效能受限的难题。恩施州五部门联合发文,正是对这一重大立法调整的承接与落实。

多部门协同 构建权责运行闭环

《通知》聚焦执法主体、案件移送、行政复议和诉讼、执法监督等关键环节,系统回应赋权后基层执法“谁来干、如何管、怎样监督”的核心课题。通过明确州县两级执法权限边界、规范行刑衔接移送程序、细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管辖层级、健全州县两级执法监督协同机制,恩施州初步形成“赋权有据、行权有轨、督权有力”的制度闭环。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及生态环境部门此次联动发力,在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高效衔接的同时,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及检察监督等多重外部约束,确保放权不放任、用权受监督。

制度实效向治理效能加速转化

县级分局恢复独立执法主体资格,直接推动一线执法响应提速、案件办理增效。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可就近立案、即时查处,处置周期大幅缩短;基层执法单位同时独立承担行政复议答复和行政诉讼应诉职责,并接受州、县两级行政执法监督,倒逼执法方式从粗放化向规范化转变。

行政相对人可就近参与听证、便捷地寻求法律救济,维权成本显著降低,实现了严格监管与权益保障的良性平衡。这一制度安排,既提升了生态环境监管的公信力与执行力,也为恩施州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了坚实保障。

作者:易振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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