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8月26日发布《关于做好长期护理保险支付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支付方式、支付标准管理等进行统一规范,切实保障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人员基本照护需求。
在支付范围方面,意见规定长期护理保险基金原则上按规定支付定点机构提供的评估费用、服务费用,以及依法依规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经办管理服务产生的费用。同时,明确区分基本医保、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范围和情形,原则上不得重复支付。意见明确,原试点地区要利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完成过渡,确保参保群众待遇稳定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