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记者 高枝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草案围绕强化养犬人法律责任、调整管理区划设、完善电子标识管理、细化公共场所携犬规范等作出修改,较大幅度提高了养犬违规行为的处罚标准,养犬人严重违规拟被禁止饲养犬只。
此次修法在立法形式上作出重要调整。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在一审时提出,原规定已实施超过二十年,且此次修改条款已超过原规定的40%,建议采用修订方式进行修改。草案据此将法规名称从《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修改为《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立法形式由修正调整为废旧立新,共设七章58条。
违规养犬将面临更高代价
养犬人要为自己的犬只负责,这是此次修法传递的明确导向。草案新增规定,养犬人虐待、遗弃犬只,或者养犬多次扰民且经劝阻制止拒不改正的,五年内不得饲养犬只;虐待犬只致残致死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犬只伤人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终身不得饲养犬只。
与此同时,草案较大幅度提高了违规行为的罚款标准。在收费方面,拟采取适当降低单只犬管理服务费、梯度设置多只犬收费标准的思路,通过降费提高养犬登记列管率,通过收费梯度实现对每户养犬数量的弹性调控。养犬管理服务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授权市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拟取消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划分
管理区域的划分是此次修法的一个重大调整。草案取消了原规定中“城六区为重点管理区、其他区为一般管理区”的划分方式,改为授权市、区政府可以根据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秩序的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特定地区划定禁止养犬或者禁止遛犬范围。
这一调整背后有多重考量。一方面,原规定两类区域在具体管理实践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禁养犬种类、养犬数量以及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不同,因治安管理处罚法已对出售、饲养烈性犬作出一般性禁止规定,原规定对不同管理区烈性犬的差异化管理已缺乏充分依据。另一方面,新规定更便于市民识别和掌握,也符合法规尺度尽可能统一的立法价值取向。
在禁养犬种方面,草案明确本市禁止个人饲养、销售烈性犬,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农业农村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取消了禁止饲养大型犬的一般性规定,同时为大型犬设定了更为严格的安全管控措施,包括携犬出户时应佩戴嘴套、确保一人一犬,携犬乘电梯时应当主动避让他人并避免同乘等。
携犬进入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拟实行备案管理
如何平衡养犬人需求与公共空间秩序,是立法中的焦点问题。草案对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规定进行了细化调整。
一方面,明确禁止携犬进入党政机关、学校、医院、历史名园、博物馆、影剧院、体育场馆、餐厅食堂等场所。另一方面,对市场、商场、商业街区、旅馆、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不再简单授权管理者或经营者自行决定,而是设计了“备案制”管理路径:符合条件的场所,经申请备案后可允许携犬进入。允许携犬进入的场所应确定犬只活动的区域、时间和方式,在入口设置明显标识,落实安全和卫生管理制度。
电子标识由公安机关委托机构免费植入
草案进一步完善了电子标识管理制度。养犬人完成犬只免疫后,应当到公安机关委托的动物诊疗机构免费植入电子标识,取得犬只个体唯一识别编码。
在管理体制上,草案明确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机关,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和年检,为犬只植入电子标识,收容处理无主犬只,查处无证养犬、违规出售和饲养烈性犬等违法行为。依托电子标识,公安机关还将牵头建立养犬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共享养犬人身份、犬只品种与免疫信息、登记年检记录、违规处罚记录等。
此外,草案还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制止违规涉犬行为,并可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物业服务人应当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养犬服务管理,对违法养犬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在犬只收容和领养方面,草案鼓励依法领养犬只,犬只留检所应当为领养提供免疫、植入电子标识、登记办证等集中办理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