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新闻网讯(田保庆、李慕淳 报道)买到假货,消费者有权主张退还货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同一消费者在短期内分两次购买同类商品,第二次购买能否也获得十倍赔偿,取决于是否属于“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合理生活消费需要如何认定?购买的动机和数量是否会直接影响赔偿结果?
基本案情
2025年1月15日,张某在某酒水商行购买2瓶五粮液、1箱汾酒,支付价款4249元。因扫描包装二维码无法获取产品信息,怀疑为假酒。1月17日,张某再次在该商行购买2瓶五粮液、2瓶汾酒,支付价款2700元,随后向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厂家现场鉴定确认所购白酒为假冒产品。张某诉至法院,请求退还全部货款6949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69490元。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分别于2025年1月15日、1月17日两次在酒水商行购买白酒共计6949元,支付截图在卷佐证。法院调取市场监督管理局证据材料显示,该局查扣的五粮液经厂家鉴定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商品。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酒水商行曾于2021年因销售侵权白酒被行政处罚。
法院认为,酒水商行未能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亦未能就假酒如何进入其销售渠道作出合理说明,且曾因销售侵权白酒被行政处罚,对所售商品的合法性应负有更高的审慎义务,主观过错明显。张某第一次购买白酒用于生活消费,其该项请求应予支持;但张某自述第二次购买系为固定证据,不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之情形,对该次购买的十倍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酒水商行退还货款6949元,并支付第一次购买价款4249元的十倍赔偿金42490元,共计49439元。
法官说法
购买到假冒商品后应如何维权?消费者购买到假冒商品,应当注意保存购物凭证、支付记录、实物商品等证据,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或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权利。本案中张某在发现商品存在问题后及时举报并提起诉讼,其维权意识值得肯定。
关于“知假买假”的处理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请求十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予以支持。法院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本案中,张某第一次购买白酒属于正常生活消费,其十倍赔偿请求获得支持;但其自认第二次购买系为固定证据,超出了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范围,故对该次购买的十倍赔偿请求未获支持。
经营者的进货查验义务。酒类产品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质、产品合格证明等文件,并保存相关凭证。本案中酒水商行虽提供了部分进货单据,但供货商均不认可涉案白酒系其销售,酒水商行未能证明其销售的侵权白酒具有合法来源,且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法院据此认定其主观过错明显。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一款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 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请求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支付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依法支持购买者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可以综合保质期、普通消费者通常消费习惯等因素认定购买者合理生活消费需要的食品数量。
生产者或者经营者主张购买者明知所购买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索赔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
编辑:吴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