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新闻网河南讯(田保庆 张雨婷 报道)劳务相伴,安全永远是藏在朝夕相处里最放不下的心事。雇主盼用工安稳,务工者只求平安谋生,可谁都无法预料意外会在哪一刻骤然降临。一旦受伤事发,权责该如何厘清?不少雇主事前签下一纸字句,写明务工途中所有意外后果全由工人自行承担,这样的协议,真能让雇主撇开所有责任吗?
基本案情

2023年12月,小壮受雇于小帅,与小甲、小乙等人一同在某老旧酒店从事装修垃圾清运工作。当月某日下午,小壮在二楼向下抛掷装修垃圾时,不慎失足坠落受伤。经司法鉴定,此次坠落事故造成小壮全身三处十级伤残,给其个人和家庭造成沉重的身心与经济负担。事故发生后,各方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协商未果。
经查,雇主小帅在用工初期,与小壮、小甲、小乙等七名雇员统一签订《安全事故协议》,协议明确约定: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均由雇员自行承担,试图以此免除自身用工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前,小帅已为雇员小壮在保险公司投保“无忧意外组合保险”,案涉事故发生在有效保险期间内。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身受到损害的,责任承担应依据双方各自的过错程度来判定。在本案中,小壮按照小帅的指示,在指定地点从事垃圾清运工作,并由小帅支付报酬,双方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合同关系。小壮系在从事劳务过程中受伤,而事故发生时,小帅并未在现场指挥,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进行过安全教育或提供安全防护设施。据此,法院认定小帅在管理上存在疏漏,具有一定过错。
针对双方签订的《安全事故协议》,法院明确指出:保障雇员在雇佣活动中的人身安全,是雇主的法定职责,该项义务不因当事人之间的约定而免除。该协议试图将一切事故风险全部转嫁给雇员,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协议。因此,小帅不能据此免责。
一审判决原告小壮承担20%的责任,被告小帅承担80%的责任。小帅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马勇坚持调解优先、柔性化解的工作思路,结合案件具体案情,逐条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条文、客观分析各自诉求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得失,反复居中斡旋调和双方矛盾,双方当事人逐步消除对立隔阂,愿意各退一步协商处理,最终自愿达成调解方案:
一、小帅向小壮支付(已扣除小帅垫付医疗费用8.9万元)27274元(已履行);
二、保险公司在本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小壮支付保险理赔款7万元。
法官说法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自甘风险”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雇主小帅认为,双方已书面约定安全事故由雇员自行担责,理应遵守。但从法律角度看,这种约定能否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这种义务源于雇佣关系本身的控制力和利益归属,具有强制性,不属于当事人可以任意协商放弃的范畴。如果允许雇主通过格式条款或协议方式,将自身应尽的安全管理责任完全转嫁给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不仅违背公序良俗,也实质性地架空了劳动安全保护制度。
因此,即便存在类似“事故自负”的协议,只要雇主无法证明已尽到合理的安全培训、现场指挥、设施提供等义务,其过错责任便无法免除。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负有对工作环境安全性的注意义务,若对损害发生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
本案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维护了受伤雇员的合法权益,也促使雇主正视自身的管理责任。法官提醒广大用工单位和个人:安全生产不是一句空话,更不是一纸协议可以“买断”的风险。只有将安全措施落到实处,才能从源头上避免悲剧的发生;而一旦发生事故,积极承担责任、诚信化解纠纷,才是正确的应对之道。
供稿单位: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吴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