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讯(记者 王琪鹏)养老机构收费是否合理、服务质量如何保证,这些受关注的问题将“有据可依”。《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今起施行。《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以此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
《条例》重点围绕机构设施条件、价格收费、服务质量等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管机制和制度,打造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机构自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条例》提出,公办养老机构主要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提供兜底保障性供养服务,各区应至少投资兴办一所。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公办养老机构可向符合条件的其他老年人开放空余床位。普惠性养老机构享受政府建设补助和运营补贴等优惠政策支持,应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并执行本市规定的运营规范、服务标准,在基本服务收费参考区间内收取费用。
《条例》鼓励建设充分开放、公平竞争、高效规范的商业化养老机构。商业化养老机构收费应与提供的养老服务内容、标准相适应,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提供服务或者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条例》明确,养老机构应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对老年人身心状况进行评估,制定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并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动态调整。分级照护服务计划应当经老年人或其代理人确认,并作为服务及收费的依据。
《条例》将通过加强养老机构预收费管理、推行养老服务制式合同网签等措施,确保每一笔收费都在监管范围内。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对违法经营活动加大查处力度。
《条例》还将加强分级分类监管,依法实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建立养老服务从业人员违法违规、严重失信信息共享机制,最大限度防止欺老虐老等行为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