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新闻网讯(田保庆 报道)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示范功能,在全国生态日来临之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5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本次发布的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等案件类型,覆盖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矿产与土地资源保护、污染环境行为全面追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修复等重点领域,充分彰显全省法院坚持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坚定立场,有力服务和保障美丽河南建设。
目 录
1. 卢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2. 华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3. 高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4. 李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 卢某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导读】
野生动物是生物多样性的核心组成部分,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河南地处全国交通物流枢纽,犯罪分子借寄递渠道跨区域流转野生动物风险突出,隐蔽性较强。人民法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指示,坚持对涉野生动物犯罪全链条打击,以司法力量守护生物多样性安全。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至2023年8月,快递从业人员卢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与张某(另案处理,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联系,在明知画眉鸟系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禁止买卖的情况下,违反快递行业管理规定,利用职务便利逃避收寄验视、隐匿寄件人真实信息,私自将张某交寄的画眉鸟邮寄至指定收件人。张某向卢某某支付快递费用。经查,卢某某共计非法寄递画眉鸟200余只。
【裁判结果】
柘城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卢某某非法运输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综合考虑其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主动退赃退赔等情节,依法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卢某某未提出上诉,检察机关未提出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快递从业人员进行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的典型案例。画眉鸟原为三有保护动物,因种群数量持续下降、生存面临威胁,在2021年被升级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全面禁止非法猎捕、买卖、繁育。本案中,卢某某利用自身从事快递行业的便利条件,违反快递行业管理规定,为上游猎捕、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犯罪提供运输支撑,加剧了扩散野生动物非法交易的风险。本案通过依法追究快递从业人员刑事责任,既警示快递从业人员严守职业底线、严格落实收寄验视制度,也警醒快递企业压实主体责任、堵塞管理漏洞,对全链条打击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犯罪、筑牢生物多样性司法保护防线具有示范意义。
案例二 华某某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导读】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开采;耕地、林地是保障粮食安全、维系生态平衡的核心载体。实践中,不法分子假借荒山承包、矿坑修复、生态治理之名实施私挖滥采、非法占地、违规倾倒等行为,严重侵害国家资源权益、破坏土地生态功能。人民法院坚持严厉打击非法采矿、破坏耕地和林地违法犯罪行为,严格保护战略性基础资源。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华某某以承包荒山植树造林为名,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页岩土对外销售,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82.33万元。2021年至2024年期间,华某某又联系多家施工单位,在其占用的集体土地上倾倒、堆放建筑垃圾,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31.65万元。经自然资源部门勘测,其非法占用土地共计17.21亩,其中耕地3.24亩、林地13.97亩。
【裁判结果】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华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律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倾倒建筑垃圾,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以华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以华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对违法所得人民币113.99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一审宣判后,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惩治以承包荒山为名实施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典型案例。华某某承包荒山的行为虽具有合法外观,但其借承包之名行私挖滥采、违法倾倒建筑垃圾之实,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与农用地生态功能损害。人民法院严惩打着"生态治理""环境修复"等幌子进行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严守耕地林地矿产资源保护红线,推动荒山承包与矿产开发秩序进一步规范。
案例三 高某某等五人污染环境刑事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导读】
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人民法院严格落实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制度,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坚持对污染环境行为的刑事惩戒与生态修复一体化追责,实现追责到位、赔偿到位、修复到位,以最严密法治守护生态环境安全。
【基本案情】
2024年初,高某某等五人在渑池县甲镇未经审批建设化工厂,将未经处理的腐蚀性废液直接排入渗坑;2024年下半年,高某某等四人又在渑池县乙镇未经审批新建工厂继续生产同类产品,将废液排入荒沟。经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两处厂区排放的废液均属于危险废物。检察机关认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暗管、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有毒物质,构成污染环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经司法鉴定,确定了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因磋商未达成一致,某市生态环境局提起附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裁判结果】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高某某等人违反国家规定,私自建设化工厂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系共同犯罪。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认罪悔罪表现等,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依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鉴定结果,判令高某某等人共同赔付甲镇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61.78万元;高某某等人共同赔付乙镇污染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35.89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目前各被告人已足额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案涉受损土地已全部修复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刑事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合并审理、一体化追究刑事与民事责任的典型案例。通过两诉合并审理,实现刑事惩戒与民事赔偿双重追责,统一污染事实、损害范围的司法认定标准,大幅提升案件办理效率,推动受损生态环境及时修复。本案严格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构建了"诉前磋商督促先行修复—审理中修复履行情况作为量刑重要考量—判决后赔偿金专项用于生态修复"的全流程闭环机制,成为落实"生态有价、损害担责"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四 李某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张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导读】
生物多样性关系人类福祉,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基础。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是维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举措,事关生态系统稳定。人民法院严格落实生物多样性国家战略,依法严惩涉陆生野生动物违法犯罪,不断提升全社会野生动物保护法治意识,筑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公共卫生安全双重防线。
【基本案情】
2022年以来,李某某在其经营的饭店内,多次收购张某某等人非法猎捕的野兔、麻雀、斑鸠、猪獾、野鸡等陆生野生动物,其中野兔5只、斑鸠80只、麻雀225只、猪獾2只、野鸡1只。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均属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简称"三有"陆生野生动物),参照《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相关价值核算标准,涉案野生动物价值共计人民币9.38万元。李某某将收购的野生动物加工后,部分自行食用,部分对外销售牟利。
【裁判结果】
辉县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李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野外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张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工具实施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鉴于李某某、张某某已足额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以非法收购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以非法狩猎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责令二人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人民币9.38万元。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是依法惩治非法猎捕、收购"三有"陆生野生动物行为的典型案例。麻雀、斑鸠、野兔、猪獾、野鸡等是常见的陆生野生动物,在维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中发挥重要作用,但部分群众误认为这些常见的野生动物没有保护价值,猎捕食用不违法。人民法院严格落实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清晰划定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红线,引导公众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从源头遏制危害野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五 某市人民检察院诉张某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公益诉讼案
【导读】
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是生态环境损害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态修复费用相辅相成、互不替代,前者侧重生态无形价值减损,后者侧重物理状态恢复成本,二者同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畴,可依法同时主张。人民法院深入践行恢复性司法理念,创新生态修复履行方式,坚持"谁破坏、谁修复",推动实现生态损害全面赔偿、生态功能充分恢复。
【基本案情】
2024年3月-5月,张某某以其他公司名义租用村民集体林地共计17.17亩,在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与林业主管部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雇佣人员使用钩机、铲车推平林木植被、压实硬化地面,用于建设经营性停车场。案发后,张某某积极认错悔过,在原地块投入五十余万元复种树木数千棵,完成就地修复。经鉴定,其占用林地面积17.17亩,造成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6.82万元。某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后进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相关机关或社会组织提起诉讼,遂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调解结果】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过程中,公益诉讼起诉人与张某某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在张某某自行投入50余万元完成案涉林地原地植被修复的基础上,张某某于2026年3月9日前,将赔偿款人民币16.82万元缴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专用账户,双方同意以该赔偿款开展异地替代性生态修复,在新密市雪花山森林运动公园实施异地补植修复,修复面积为10亩,采用人工补植补种加后续养护模式,选用樱花、紫荆、白玉兰等十余种树种。目前全部栽植工作已完成。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以调解方式促成"原地修复+异地补植"双重修复、全面承担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赔偿责任的典型案例。人民法院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严格落实"谁破坏、谁修复"原则,创新探索"就地治理+异地补植"的复合修复路径,推动生态损害赔偿真正转化为生态修复实效。本案在督促当事人在完成原地植被修复的基础上,通过异地补植补足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损失,既修复了受损生态环境,又提升了区域生态景观品质,对丰富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路径、推动生态修复提质增效、实现降碳和扩绿具有示范意义,实现了法律效果、生态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编辑:吴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