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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离世后谁能当遗产管理人

2026-06-03 11:46:48 来源于:北京日报

  姜真 江宇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法典遗产管理人制度典型案例,对实务中的相关争议问题作出明确指引,助力该项制度落地施行。亲人离世后,留下的可能不只是财物,还可能有债务,也会出现没有法定继承人的情况。为了填补遗产处理的空白、最大限度地尊重被继承人意愿,民法典创设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那么,遗产管理人到底管什么?谁有资格担任?如果履职不当,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哪些责任?

  提问1 有遗嘱委托,侄女可以担任遗产管理人吗?

  案情

  孤寡老人黄某无子女,配偶和父母也早已离世。生前,他与侄女小娟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小娟照顾其日常起居,并负责办理身后事。黄某还亲笔写下遗嘱,载明“百年后一切由侄女小娟处理,与任何亲戚没有关系”。黄某去世后,小娟为其操办了丧葬事宜。后来,黄某的弟弟、妹妹以及自称是黄某养子女的小英、小民就遗产归属问题与小娟产生了纠纷。为合法管理、保全遗产,小娟向法院申请指定自己为遗产管理人,并将其他亲属列为被申请人。法院审理后,结合黄某的遗嘱、丧葬办理记录以及居委会出具的证明等证据,依法判决指定小娟担任黄某的遗产管理人,后续各方另行通过继承诉讼完成了遗产分割。

  法官释法

  当被继承人去世后,遗产可能被不同的主体占有,甚至无人掌握遗产情况,造成遗产权利不稳定、继承混乱的局面。此时,究竟谁有资格站出来清理财产、主持分配呢?对此,民法典设立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所谓遗产管理人,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交付前,依据法律规定、遗嘱人或有关部门的指定,以维护遗产价值和利害关系人利益为宗旨,对被继承人的遗产负有保存和管理职责的主体。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顺序: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也就是说,遗产管理人的第一顺位是遗嘱执行人。遗嘱执行人一般是被继承人信任的人,由其管理遗产更符合被继承人意愿,其执行遗嘱本就需要处理遗产,也更为便利。

  本案中,黄某生前订立自书遗嘱,就是指定了小娟为遗嘱执行人。加之小娟已如约履行了生养死葬的义务,法院据此判定小娟担任遗产管理人。这一裁判结果,既充分尊重了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也彰显出法律对敬老养老传统美德的倡导与弘扬。

  很多人容易混淆遗产管理人与继承人的身份,事实上,遗产管理人并非专属继承人,二者身份不冲突、可重合。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遗产管理人既可以是继承人,也可以是继承人以外的主体。在日常遗产处理中,继承人担任遗产管理人是最常见的情形;当被继承人未指定遗嘱执行人时,继承人可协商推选人员担任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无法达成一致,则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管理人;仅有单一继承人的,该继承人自动成为遗产管理人。与此同时,第三方主体也可依法担任遗产管理人,若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律师、亲友、专业机构等继承人以外的人为遗嘱执行人,其将直接成为遗产管理人;当继承人之间就管理人人选产生争议时,可通过诉讼由法院指定第三方担任管理人;若无继承人或所有继承人放弃继承,则由死者户籍地的民政部门、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需要明确的是,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的核心职能截然不同,继承人是依法享有遗产分配权利的权利人;而遗产管理人是负责遗产清点、债务清偿、税费缴纳、遗产分配的临时履职主体,履职期间可依法获取报酬,若因履职不当造成损失,还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同一主体可同时兼具继承人和遗产管理人双重身份。

  无论是遗嘱执行人、继承人、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在确定为遗产管理人之后,就应依法承担起管理遗产的职责。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规定,遗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清点遗产时,需要向继承人、利害关系人、银行、不动产登记机构等查询财产情况,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清理遗产后,应当制作书面的遗产清单,列明被继承人的遗产、债权债务情况等。二是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遗产管理人要全面、如实地向全体继承人告知遗产情况,同时也要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三是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需要注意的是,遗产管理人确保遗产处于正常状态,不至于毁损、灭失,并没有确保遗产增值的义务。当然,如果遗产管理人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可协商一致进行必要处分。四是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遗产管理人应依法向被继承人的债务人主张债权,在遗产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并及时向继承人报告处理情况。五是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六是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提问2 假装放弃遗产实际暗中转移,真能躲债吗?

  案情

  杨某生前曾向华某和马某借款共计10万元。杨某去世后,债权人将杨某的三名法定继承人(其父母及女儿)诉至法院,追讨欠款。案件审理期间,三名继承人向法院提交了书面声明,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杨某的全部遗产。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驳回了债权人要求继承人还款的诉讼请求。不料,判决生效后,这三名继承人私下擅自分割了杨某的遗产。债权人发现后,另行向法院申请指定当地民政局作为杨某的遗产管理人,进而主张自身债权。法院调查后,查明这三名继承人假意放弃继承、实际占有遗产的事实。经调解,各方达成一致,继承人承诺在实际占用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并承担债权人支出的律师费。

  法官释法

  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存在“人死债消”的认知误区,部分继承人更是试图通过“放弃继承”的方式规避债务,逃脱法定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明确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也就是说,继承人需在所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的,可无需承担清偿责任。有的继承人在诉讼中当庭声明放弃继承,以此规避债务清偿义务,私下却暗自转移、侵占、分割死者遗产。遗产管理人制度正是破解此类虚假规避债务乱象的关键抓手。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本案中,三名继承人在法庭作出的放弃继承书面声明,具备法律效力,意味着其已依法丧失继承权,无权再占有、处置案涉遗产。与此同时,他们又私自分割、占有遗产,行为前后矛盾,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假放弃、真逃债”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三名继承人仍需在其实际占有、支配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向债权人承担还款责任。

  与此同时,遗产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应当尽职尽责,不得滥用管理权限,不得违反法律、违背公序良俗。例如,被继承人生前留有未缴税款、债务的,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代为清缴、处置,切实维护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规定,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该责任的成立需满足三大要件:一是遗产管理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不当的遗产管理行为;二是其在主观上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三是其行为给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造成了损害。一旦符合上述情形,遗产管理人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如果遗产管理人违反遗产管理职责,严重侵害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其遗产管理人资格,并依法指定新的遗产管理人。

  家属在处理亲人后事与遗产时,应当恪守诚信。如果有意继承遗产,就要依法承担起妥善管理遗产的职责,并在遗产范围内清偿合法债务。作为债权人,若遇债务人离世、继承人拒不还钱的情况,可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启动遗产清算;一旦发现继承人存在隐匿、转移遗产的行为,仍可直接向其主张权利,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提问3 为孤寡老人养老送终,远亲能否分得遗产?

  案情

  独居老人葛乙去世时未订立遗嘱,其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法定继承人均已过世。自2019年起,葛乙的堂弟葛甲夫妇时常上门探望,并在其生病时予以照顾、送医救治。2022年葛乙病逝后,葛甲夫妇又为其操办了丧事,并进行扫墓祭奠。葛乙生前留有房产、存款及保险金等遗产,因其无亲生子女且无其他法定继承人,葛甲夫妇以对葛乙尽了较多扶养义务为由,将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辖区民政局诉至法院,要求分得全部遗产。法院结合二人的扶养照料时长、实际付出等综合评判,认定葛甲夫妇虽不属于继承人范围,但长期对葛乙予以照料,还妥善办理后事等,依法判决二人分得葛乙名下银行存款、保险权益共计130万余元;剩余遗产经区民政局依规申请处置,经法院拍卖、变卖后,所得钱款收归国有并用于公益事业,由区民政局统一管理。

  法官释法

  无子女的孤寡老人离世后,遗产处置一直是现实中的难点。过去,由于缺乏明确的法定代理人,非继承人在主张相关权益时往往面临“无人可诉”的程序死结。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赋予了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使得被继承人的遗产能够进入法律程序处理,有效化解了此前的程序困境。

  从遗产分配规则来看,堂弟在法律上属于旁系血亲,并非法定继承人,亦无法定赡养义务。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此处的“扶养”,不局限于经济帮扶,还涵盖日常照护、就医陪护与精神陪伴等内容。本案中,葛甲夫妇长期照料葛乙,这种跨越法定界限的守望相助,符合法律规定的可酌情分得遗产的情况。

  需要注意的是,基层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遗产管理人具有公共服务、兜底性质,在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继承人因为不愿管理遗产或者出于逃避债务等目的,书面放弃继承,但仍占有、处分遗产的,则放弃无效。

  尊老敬老、邻里互助不仅是道德倡导,在法律上同样能得到正向保护。对于孤寡老人的远亲、朋友,如果对老人尽了较多的扶养义务,当老人去世后,同样也可以向法定的遗产管理人(如民政部门、村委会)主张适当的遗产份额。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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