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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十余年的抚养费能要回来吗

2026-05-27 15:00:27 来源于:北京日报

  卢旭东

  案情回顾

  王某和李某2008年经法院判决离婚,子女均由李某抚养,法院同时判令王某每月支付抚养费至子女成年。后因王某拖欠抚养费长达十余年,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提出了执行异议,称案涉抚养费已经超过执行时效,而且子女已成年无需再支付,因此拒绝给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裁定,王某仍需支付拖欠十余年的抚养费,驳回了李某的部分执行申请,并认为提出执行申请的应为两名成年子女而非李某。

  法律提示

  本案是一起抚养费执行纠纷,核心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两方面:

  一是抚养费的执行是否适用执行时效制度。我国民事诉讼法虽规定了申请执行时效为2年,但该规定属于一般性条款,并不适用于抚养费这一特殊款项的执行中。对此,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明确将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请求权排除在诉讼时效适用范围之外。原因在于,抚养费与普通债权不同,它基于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而产生,具有人身性与公益性,核心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基本生存权与发展权。同时,抚养费的支付往往具有持续且分期履行的特点,如果要求直接抚养人在每一期抚养费到期后立即申请执行,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也会浪费司法资源。本案中,李某虽时隔十余年才申请强制执行,但王某欠付的抚养费均是生效判决确定的、用于保障子女未成年期间基本生活的必要费用,其权利基础始终合法有效。

  二是子女成年后,主张抚养费的权利主体究竟是谁。抚养费的核心功能是保障未成年人生活、教育、医疗等基本需求,相应的权利主体必然是未成年子女。在法院执行案件中,为便于管理和使用抚养费,通常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向直接抚养方支付抚养费,直接抚养方此时类似于抚养费的“代管人”,而非实际“权利人”。本案中,法院明确李某现在并非主张抚养费的适格主体,真正的权利主体是已成年的两名子女。也就是说,他们可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未成年期间被拖欠的抚养费,李某无权代为主张该权利。该认定并非否定李某的合法权益,而是厘清了抚养费的权利本源,可以有效避免直接抚养方滥用权利,同时保障成年子女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自主主张自身未成年期间的合法权益,符合民事权利保护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原则。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兼具道德与法律双重属性,不因离婚而免除,更不能借时效之名恶意规避。本案的裁判结果强化了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传递了“抚养义务不可逃避”的司法导向,有效规制了部分父母恶意拖欠子女抚养费的行为。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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