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鑫壤
案情回顾
王某在早高峰期间乘坐地铁,列车短时间内频繁紧急制动,导致其摔倒受伤。经诊断,王某骨折,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经查,某地铁公司是该线路运营主体,其为地铁投保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承保公司为某保险公司,保险期间涵盖事发时段。监控显示,当时王某刚上车不久未扶扶手,车辆连续制动后摔倒。王某诉至法院,要求地铁公司和保险公司赔偿各项损失35.5万余元。法院审理后认为,地铁频繁紧急制动是事故发生的根本性原因,王某未扶扶手存在一定疏忽,酌情确定地铁公司承担80%赔偿责任,王某自行承担20%。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17万余元;地铁公司承担保险责任限额外的赔偿8.4万元。
法律提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地铁运营方与乘客的侵权责任划分。涉案侵权责任划分,关键是明确“地铁紧急制动”与“乘客未扶扶手”两种行为在损害后果中的作用,不能简单以“乘客未扶扶手”为由认定由其承担主要责任,需结合案件具体场景综合判断。首先,地铁作为公共交通运营主体,负有安全送达乘客的法定义务,其审慎承运义务远高于普通民事主体,不仅要保障车厢设施完好,更要确保运营过程平稳,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该趟地铁早高峰频繁紧急制动,惯性较大致乘客晃动倾倒,这是损害的根本原因,地铁公司存在主要过错。乘客虽有站稳扶好的义务,但早高峰车厢拥挤,王某刚上车,客观上可能存在不便抓握扶手的情况,其行为仅属于一般性疏忽,并非主要原因。
法官提醒,地铁运营方应加强线路设备维护和运营管理,优化调度,避免不必要的紧急制动,同时在车厢内完善安全提示;若发生事故,应第一时间救助乘客,妥善留存监控、故障分析等相关证据,主动配合后续纠纷处理。乘客在拥挤时段应尽量扶好扶手,避免因自身疏忽导致受伤;若不幸受伤,应及时就医,妥善保管医疗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等,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