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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用于直播打赏的钱能追回吗

2026-04-22 10:38:22 来源于:北京日报

  赵玉

  案情回顾

  2024年起,刘女士发现丈夫高先生沉迷网络直播,半年内陆续在某平台充值8万余元,先后向主播孙某打赏2000多次。刘女士认为,高先生无权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打赏行为无效,并要求孙某和直播平台返还财产。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刘女士的全部诉请。

  法律提示

  从法律性质来看,用户观看直播并打赏,本质上是为获取主播提供的表演服务、特别关注及社交认同感,同时享受平台增值服务,因此,用户与直播平台、主播之间因充值、打赏形成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如果要求返还打赏金额,必须具备明确的请求权基础。

  针对未超出家庭一般消费的打赏行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换言之,夫妻一方在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双方的意思表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在数字时代,“日常生活需要”的外延已扩展至精神文化领域,既包括夫妻共同需求,也涵盖一方的日常消费。若打赏的金额和频率符合家庭一般消费水平,应认定为夫妻一方对共同财产的合理处分,另一方无权要求返还。本案中,法院审理后认为,高先生的打赏行为具有小额、高频、长期的特点,未超出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因此不存在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

  对于明显超出正常消费能力的大额打赏,需从内外两个层面分析。在外部层面上,网络直播消费具有即时性、隐蔽性,交易相对方无义务也无能力审查打赏人的婚姻状况、家庭经济状况等。除非打赏人明示已婚且存在不正当目的,或主播存在恶意诱导等情形,否则应认定平台及主播构成善意取得,无需返还财产。在内部层面上,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若打赏数额远超家庭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可能被认定为“挥霍夫妻共同财产”,配偶在离婚分割财产时,有权要求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此外,为维持不正当关系的打赏行为无效,配偶有权主张返还。民法典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若打赏行为伴随不正当男女关系、色情诱导等情形时,可以被认定为违背公序良俗原则。因为其表面上是网络服务合同关系,实为赠与,该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主播应返还平台结算后的实际收益。若平台已严格监管主播行为,禁止其以恋爱等名义诱导打赏,则平台无需返还获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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