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讯(记者 徐慧瑶)昨天,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近年来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1年至2025年,北京互联网法院累计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83575件,其中,涉在京平台企业著作权纠纷超2.4万件,占比29.04%,案件涵盖网络直播、短视频推送、在线音乐播放等多种传播形式。从涉诉产业类型来看,涉平台著作权纠纷基本涵盖“十四五”时期北京市文化产业中新业态特征明显的16个行业小类。同时,平台著作权案件中涉人工智能等新质生产力要素情形不断增多。
随着算法广泛应用,平台需要承担的注意义务也在提升。北京互联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赵长新介绍,在“精准投喂”“用户画像”等算法技术广泛应用背景下,平台由被动的存储服务提供者向主动内容分发者转变,需承担更具前瞻性和主动性的“守门人”责任。
赵长新表示,在涉及“内容推荐”的案件中,首先需要区分“人工推荐”和“算法自动化推荐”,其次需要分析算法技术如何介入内容传播,从而判断平台是否实质性参与帮助侵权行为。同时,在算法过滤技术的发展背景下,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过滤拦截义务成为焦点,既不能苛求平台承担过重的技术负担与审查成本,也要避免放任平台以“技术不能”为由回避治理责任。
此外,随着技术与业态深度融合,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性质从“技术中立”向“内容介入”转变,导致法律定性复杂化。平台通过“内容策划”与“人工精选”对海量内容进行主动性编排、推荐,相关行为超出单纯的技术服务范畴。平台虽未直接向用户收费,但通过侵权内容吸引流量、提升用户黏性,从而获得广告收益或商业合作机会,平台应对此尽到注意义务。
北京互联网法院建议平台与内容合作方建立侵权线索共享与协同处置机制,建立标准化、高效率的侵权投诉受理与处置机制;基于内容热度、类型及侵权风险等级,建立差异化的监控与管理策略,建立并严格执行针对重复侵权用户的警示、限权直至终止服务的阶梯式管理规则,切断侵权内容源头;此外,通过技术手段主动发现与处置侵权内容,积极参与著作权保护行业标准与自律公约制定。
典型案例
用户持续侵权
平台竟不封禁
原告某公司享有某知名电视剧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而在被告某科技公司运营的视频平台上,一用户在长达4个月的时间内持续上传涉案作品完整剧集,共计达百余条侵权链接。
原告历经两个月、先后向被告发送20余次侵权投诉通知,并要求被告对该账号采取封禁措施。被告仅在每次收到通知后于次日删除具体侵权链接,却未对涉案账号采取其他措施。原告诉至法院,主张被告构成帮助侵权,请求判令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有能力也有相应的社区规范及信用规则对用户实施管理,却仅采取单纯删除处理,未能有效制止重复侵权,存在主观过错,构成帮助侵权,法院判令被告承担赔偿经济损失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