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兵
近日,AI短剧侵犯演员迪丽热巴肖像权终审判决,法院判令两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该案首次明确AI生成形象只要与他人高度相似、具备公众可识别性,即构成肖像权侵权,为数字时代网络肖像权保护划定了清晰的法律边界,也为AI换脸技术的规范应用立起了法治标尺。
近年来,短剧作为新兴文化产品,深受大众喜爱。AI技术的融入,大幅降低了影视内容创作的门槛,为行业发展注入了新活力。但技术迭代的同时,侵权乱象也随之滋生。部分短剧制作者滥用AI换脸技术,未经授权擅自“撞脸”生成与公众人物高度相似的形象,借其知名度博取流量、牟取利益,严重侵害他人肖像权,给自然人人格权保护带来了全新挑战。
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根据民法典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当AI换脸技术从辅助创作的工具变成“移花接木”式地盗用他人身份特征时,所谓的“技术巧合”本质上是精心策划的侵权行为。本案的判决给短剧行业敲响了警钟,更为数字时代技术发展与人格权保护划出了清晰红线。需要强调的是,判决并非限制AI技术发展,而是对技术应用的正向规范,既坚守人格权保护的立法本意,又兼顾技术创新的现实需求,实现了法律刚性与行业发展的平衡。
技术中立从来不是侵权的“挡箭牌”。规范AI换脸技术应用,守护公民人格权,必须以法治标尺贯穿创作、审核、传播、追责全链条,构建起多方协同、权责清晰的防护体系。
短剧从业者作为内容创作的主体,必须坚守法律底线,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在创作前期,应主动核查素材来源,全面排查肖像侵权风险,杜绝擅自利用AI生成他人可识别形象的行为。若明知或应知存在侵权风险,仍执意创作、传播,就必须依法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相应法律责任,绝不能以“不知情”为由豁免自身责任。
短剧发布平台不能仅以取得著作权授权、未参与内容制作为由免责。针对AI换脸这类新型侵权场景,平台需履行与内容传播度、侵权人物知名度相匹配的审核义务,建立健全内容筛查机制,对存在AI侵权痕迹的内容主动拦截、拒绝发布,切断侵权内容的传播渠道。(作者单位: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