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春佳节,燃放烟花爆竹是传统习俗,却也暗藏安全隐患。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一名初中生燃放爆竹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不仅明晰了责任划分,也警醒大家在节日期间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基本案情
2025年春节期间,张女士在陪同家人燃放爆竹时,被李女士的儿子小文燃放的爆竹炸伤,随即前往医院就诊,李女士当场垫付了400余元医疗费。然而,张女士的伤情后续持续恶化,不得不再次入院治疗,经诊断为全身多处损伤。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女士将李女士母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庭审中,李女士辩称:1.小文燃放的爆竹并非具有危险性的“双响炮”,且燃放地点距张女士较远,当时现场燃放烟花爆竹的人员众多,其中不乏危险性更高的烟花,张女士的损伤可能是他人燃放行为所致;2.张女士事发当日就诊时伤情轻微,第二次入院治疗存在二次受伤的可能性,即便与首次受伤相关,也因张女士未及时治疗延误伤情,责任在于其自身,自己垫付医疗费,已尽到赔偿责任;3.张女士事发时未注意周围环境、未及时躲避危险源,对自身受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相应的合理费用。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张女士的受伤是否系小文燃放爆竹所致。结合现场监控视频所记录的小文点燃爆竹、爆竹二次爆炸的完整过程及各方人员相对位置,《接警证明》载明的在场人员情况,以及张女士后续治疗的伤情诊断结果,足以认定张女士系因小文燃放爆竹受伤的事实。李女士提出的“他人致伤”等辩解意见,与现有证据不符,法院不予采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及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 的规定,小文燃放爆竹致他人受伤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李女士作为其监护人,应对张女士的损失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张女士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爆竹时,未充分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依法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综上,法院酌定李女士承担70%的赔偿责任,张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最终判决李女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张女士各项损失9000余元,驳回张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节日燃放烟花爆竹虽能增添喜庆氛围,但安全仍是第一位。监护人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加强对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管理和引导,选择合法合规的产品并在指定区域操作。大家在参与烟花燃放相关活动时,也应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远离燃放区域,避免意外发生,若不慎引发侵权纠纷,应积极协商解决,必要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梁力元)
编辑:吴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