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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万“投资款”要不回?名为投资实为借贷,这钱必须还!

2026-01-08 11:39:49 来源于:中国城乡新闻网

中国城乡新闻网讯(田保庆 李慕淳 报道)“出30万投标,中标后不仅全额返还,还送你一套房和优先装修权!”

面对这样一份看似“稳赚不赔”的合作协议,董某心动了,很快与朋友张某签约并支付了款项。然而项目结束后,原本约定的30万元“投资款”却迟迟不见归还。一方坚称是借款必须偿还,另一方则主张属于投资风险自负,这笔钱到底该算投资还是借贷?近日,河南省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审结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对本案中相关款项的性质作出了认定。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董某与张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董某出资30万元用于某市场地块的前期招标。协议载明,项目中标后三个月内,张某须返还该款项,逾期将承担相应责任。此外,董某还可于中标后获赠一套约100平方米的住房,并享有项目装修工程的优先承接权。

协议签订后,董某如约支付了款项。然而项目招标结束后,张某并未按约还款。虽经董某多次催讨,张某始终以各种理由拖延。董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30万元本金及利息。

争议焦点

该《合作协议》名为投资,实为哪类法律关系?张某以“款项已转至中标公司,需待追回”为由主张延期归还是否成立?

审理经过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案涉《合作协议》虽载明款项为“投资款”,但其中关于“项目中标后三个月内退还”且由张某承担全部损失的约定,明显不符合投资关系“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法律特征,实际构成借贷关系。该借贷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董某已依约支付借款,张某亦曾多次表示还款,故董某要求返还30万元本金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酌定自2022年12月28日起,以30万元为基数,按同期一年期LPR计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法官提示

判断资金往来属于“投资”还是“借贷”,核心在于双方是否共同承担经营风险。若一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不负担亏损,并可收回本金或获取固定回报,即使协议名为“投资”,在法律上也通常被认定为借贷关系。因此,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应重点审阅“风险承担”“回报方式”等条款,如不愿共担风险,建议直接订立借款合同,明确约定还款期限与利息;如确属共同投资,则需清晰约定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机制。此外需注意,借贷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的,借款期间不计息;但若逾期未还,出借人可要求按LPR主张资金占用损失。同时,合同仅约束签约双方,一方以其与第三方之间的资金往来为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一般不能获得支持。为防范风险,相关交易中应注意保存转账凭证、合同文本及沟通记录,确保发生争议时能够有效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 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 或 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 全面地 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没有 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 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 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 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 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 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编辑:吴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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