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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去世后“非共同债务”怎么办

2025-12-10 11:17:50 来源于:北京日报

  杨晴

  案情回顾

  2019年2月,李先生向邹先生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承诺5月还款,但借款到期后一直未偿还。2021年8月,李先生因病去世,生前未立遗嘱,其父母均已死亡,且李先生未生育子女,唯一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卢女士。随后,邹先生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卢女士偿还夫妻共同借款5万元及利息。卢女士辩称,5万元债务是李先生个人借款,借款时自己不知情。并且,李先生收到该笔借款后,并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而是用于购买游戏装备、游戏充值等个人消费,因此这笔钱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自己不应承担清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卢女士以继承李先生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该笔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清偿责任,驳回邹先生的其他诉请。

  法律提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5万元债务发生在双方婚后,但该债务没有卢女士的签名及事后追认。庭审中,邹先生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5万元债务用于李先生与卢女士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因此,这并不是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卢女士作为李先生唯一的法定继承人,继承了李先生的全部遗产,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李先生的债务。

  司法实践中,借款用途是影响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重要因素。但夫妻之间财产通常处于高度混同状态,如果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没有要求债务人夫妻双方共同在借据上签名,其事后往往较难举证证明借款的具体用途。

  因此,法官建议,债权人在出借款项时,要全面了解债务人的婚姻状况及款项用途,并尽量以书面形式载入借据;如相关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则应坚持“共债共签”,即便夫妻一方无法到场,也可以用录制视频、发送微信等方式确认。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IC pho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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