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城乡新闻网讯(田保庆 李慕淳 报道)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份“馈赠”真的有效吗?来看法律如何守护家庭财产的安全底线。
基本案情
李某与王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姻关系存续至今。2023年至2025年期间,王某在李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多次向冯某转账共计31.9万余元,此外,王某还为冯某购买金首饰、支付外卖费用并代付房租,以上款项合计38万余元。
李某发现后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王某与冯某之间的赠与行为无效,并判令冯某返还全部财产。冯某辩称其对王某已婚事实不知情,双方仅为朋友往来,且其已向王某回转17.2万余元,应予以抵扣。
争议焦点
王某向冯某的赠与行为是否有效?冯某应返还的金额如何认定?
审理经过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在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某与冯某形成不正当情人关系,并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异性冯某,该行为不仅侵害了李某的财产权益,也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依法应认定为无效。
关于返还金额,王某向冯某支付的款项合计38万余元(含转账、金饰、外卖、房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冯某虽主张部分为借贷或共同消费,但未提供充分证据;其向王某回转的17.2万余元,可视为资金往来中的合理抵扣。故冯某应返还差额20.7万余元。
法官提醒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原则上属于共同所有,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尤其将大额财产赠与婚外异性,不仅违反夫妻忠实义务,更因违背公序良俗而自始无效。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即便第三者声称“不知对方已婚”,也不能成为保有赠与财产的理由,因为所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损害的是家庭整体利益,法律对此类行为持否定态度。守法、诚信、尊重婚姻,是每个成年人应有的底线。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编辑:吴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