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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实习生挂名“高管”8年仍然难“摘名”?法院判了……

2025-10-20 10:33:26 来源于:中国城乡新闻网

中国城乡新闻网(田保庆 李慕淳 报道)

从未进过公司大门

却当了8年财务负责人?

听起来像段子

却是真实发生的“荒唐事”

近期,郑州自贸区法院(经开区法院)

就审理了这样一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案件

基本案情

2017年,冯某在某财务咨询公司实习2个月期间,其身份信息被用于注册登记一家物流公司,并被登记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事实上,冯某并未参与该公司实际经营,也未从中获得额外报酬。实习结束后,冯某要求变更相关登记信息。此后多年,他多次联系财务公司及物流公司,被告知“已通知变更”“对方会处理”,但始终未果。2019年、2025年,他两次查询工商登记系统,发现其财务负责人身份一直未被撤销。当他直接联系物流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时,对方以“不知情”“不认识”为由拒绝配合。因变更登记需公司主动申请,个人无法单方操作,冯某长期处于“被挂名”状态,对其就业和生活造成困扰。直至提起诉讼,其名字仍在工商系统中显示为该公司财务负责人。

争议焦点

某物流公司是否应当办理涤除冯某作为财务负责人的工商备案信息,以及各被告应否向冯某道歉、赔偿各项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物流公司依法登记成立,冯某作为其财务负责人在工商系统中公示,该登记具有对外公信力。

冯某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办理公司注册时提交材料并签字确认,应知被登记为财务负责人的法律后果,故其主张赔礼道歉,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但经查,冯某与某物流公司并无实际劳动关系,也未实际履职,且多次要求变更登记信息,已尽合理维权努力。某物流公司在明知情况下长期未配合办理变更手续,导致冯某长期“被挂名”,影响其正常生活,应依法涤除其财务负责人身份。冯某作为财务专业人员,同意将身份用于登记,存在一定过错;某财务咨询公司作为代理机构,指令冯某使用虚假材料进行登记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某物流公司虽称未实际经营,但多年报送年报且拒不配合变更,亦有过错。

综合各方责任,判决某物流公司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涤除冯某身份,并赔偿1300元;某财务咨询公司赔偿1300元;张某、何某分别作为两个公司持股100%股东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冯某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身份信息一旦被用于公司登记,便产生法律效力,不能以“不知情”“未实际履职”为由轻易免责。财务负责人并非虚职,随意挂名可能带来税务、信用等长期风险。中介机构代办注册不得滥用他人信息,公司股东也应主动履行变更义务。个人更要增强防范意识,谨慎提供身份材料,离职后及时确认关联信息是否清除。挂名事小,责任重大,切莫因一时方便留下长久隐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三条第三款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登记事项未经登记或者未经变更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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