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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收益理财或有资金“黑洞”勿盲信

2025-09-24 10:25:18 来源于:北京日报

  案情回顾

  杨某2017年在网上看到一个理财平台广告,宣传“高收益、低门槛”,心动之下他按照平台提示,通过某支付公司连续转账,累计投入312万元。但是,这笔钱并未进入理财平台账户,而是通过擅自跳转链接被“偷转”到两家问题商户的账户里。支付公司既没核实商户经营内容,也没检查资金流向。发现不对劲后,杨某只取回了128万元。2020年,杨某与第三方支付公司签了《和解协议》,拿到了剩余184万元的70%即128.8万元的赔偿款。但他不甘心,又诉至法院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继续赔偿剩余损失。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杨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上述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在实务中存在违规操作行为:一是允许非同名账户转账;二是对商户经营内容未能有效监测。根据《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支付机构为客户办理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之间转账业务的,相关银行账户与支付账户应属于同一客户。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执行支付指令前,对转账双方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进行核验,并留存完整的核对记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收单机构应当对特约商户的经营活动和交易情况进行有效监测,并采取必要的检查措施和技术手段,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对特约商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收单机构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采取延迟资金结算、暂停银行卡交易、终止收单服务等措施。因此法院认定,第三方支付公司存在“表面合规、实质失职”的问题,应承担70%主要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杨某在投资过程中没有做到谨慎注意义务,既未核实理财平台资质,又盲目追求高收益,也存在过错。因此最终法院结合杨某的过错程度,在30%范围内减轻第三方支付公司赔偿责任的数额,驳回其诉讼请求。

  本案为电信诈骗中的常见情形,要避免掉入不法分子有意编织的资金“黑洞”,投资者要关注以下三方面:一是选靠谱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要看清资质再转账,警惕“代销”“跳转链接”等套路,转账前确认收款方是否为第三方支付公司的签约商户及账号;遇到“非同名账户转账”要求,直接拒绝并举报。二是对于来路不明的“野鸡平台”、宣传“保本高收益”的理财产品等,要坚决捂紧钱包。三是要保存转账记录、合同、聊天截图等证据,发现资金异常,立即冻结账户并报警。(王力群)

  (作者单位:北京市金融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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