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慧 林小平
案情回顾
赵某、周某分别驾驶电动自行车在路上逆行,周某从后方超车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事故后,双方自行协商“私了”,周某向赵某支付了1000元和解金。次日,周某身体不适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周某突然去世,家属怀疑是交通事故所致,于是将赵某诉至法院,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共计194万元,要求赵某按照30%比例赔偿。交警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显示,周某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赵某负次要责任。根据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意见书,周某符合外伤致颅脑损伤,该损伤于此次交通事故中可以形成。法院审理后判决,赵某赔偿周某家属38万余元。
法律提示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法院根据司法鉴定意见书,且赵某逆向行驶也属于交通违法行为,赵某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对于自己损伤的发生和扩大也有一定过错,赵某的责任可以适当减轻。此外,周某未及时就医,延误最佳治疗时间,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因此法院结合案情及双方过错程度,对于周某家属主张的194万元,认定赵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日常生活中,轻微交通事故肇事者常会选择“私了”并支付一定赔偿款。“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基于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其范畴属于民事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严格诚信履行,非特殊情况不得反悔。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若“私了”协议是双方在平等自愿基础上达成的,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一般认定其合法有效。然而,如果交通事故有人受伤,伤者和肇事者对损伤一般难以正确评估,达成“私了”协议或存在隐患。如“私了”时看似处于正常状态,过后伤者突然病情加重或死亡,此时“私了”协议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所指的“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另外,“私了”达成协议后,通常被保险人不能再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发生轻微交通事故后,如果双方具有“私了”的意思表示,可以选择自行协商快速解决,查看财产损失情况、拍摄事故现场照片后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赔偿项目及具体计算依据,留存聊天记录、视频、图片等证据。若交通事故中有人受伤,建议保护现场并报警处理,不要轻易选择“私了”,应及时就医或陪同伤者前往医院,全面合理地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单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