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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各分编草案提审 五大热门话题舆情解析

时间:2018-09-15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18889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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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时代精神、民族特色和立法技术水平的象征。从1954年至2001年,我国曾4次启动民法典编纂工作而中止,直到2015年第五次正式启动。启动以来,一直受到舆论高度关注。827日,民法典各分编(草案)初次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其中包括六编,即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共1034条。此次立法动向获社会舆论高度赞誉,《人民日报》、新华社等媒体评论文章盛赞“民法典编纂体现‘人民导向’”,“让民法典成为民事法治保障的典范”。


当前草案透露出的重要条款也成为舆论热议焦点。法制网舆情监测中心通过统计梳理出草案最受关注的五大话题,按热度分别为“离婚冷静期”(信息量9.8万)、居住权首次入法(6.2万)、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5.5万)、防止性骚扰(3.2万)、遗嘱效力问题(2.7万)。其中,“法治”“改革”“进步”等关键词被舆论提及甚多。可见,在全面依法治国的大环境中,我国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道路上持续大步前行,对接了人民群众对于法治建设的殷殷期盼。




一、最具争议话题:“离婚冷静期”


此次民法典草案在婚姻家庭编拟规定一个月的“离婚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离婚冷静期拟写入民法典”“规定一个月”等成为报道关键词,相关话题热度迅速飙升,持续引发舆论关注。部分媒体和专家对“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表示支持,但更多声音则建议要以适度为宜,其中还不乏担忧之声。


■ 支持:制度设计体现司法进步


报道的媒体中,超三成媒体在评论中高度评价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司法价值。如《经济日报》评论认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充满积极意义的人性化做法;《人民法院报》评论用了“善莫大焉”表达支持之意,认为“不仅有助于冷静理性地对待离婚,更有助于依法遏制不理性的冲动型离婚”。还有观点从司法创新角度切入,如《河南日报》评论认为,“离婚冷静期”颠覆了传统审理模式,倒逼人民法院将“挽救婚姻”作为接手离婚诉讼的第一考量。


■ 建议:设置冷静期要以适度为宜


舆论观点中,约五成观点提出了适度原则,反对“一刀切”地执行。如《深圳特区报》担忧,某些法院会错误地贯彻上级意志,“一刀切”地机械司法,以设置冷静期为由不作出判决或者拖延判决,这无疑扩大了冷静期的适用范围,也有可能导致“以冷压判”,违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还有媒体建议该条款的适用需尽快细致完善。如正义网、中国经济网等认为,需要明确“离婚冷静期”的适用情况和人群,特别是针对那些确实可以证明婚姻矛盾已尖锐到不可调解的,应充分尊重弱势一方的意见。东方网以“要善用不能滥用”为题进行评论,称“善用是为了挽回一些可以挽回的婚姻,而避免滥用,则是为了最大限度保证婚姻自由,保证离婚案件中各方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长春日报》进一步指出,“离婚冷静期”不是一“冷”了之,保卫婚姻不但要靠当事人的冷静与反思,也离不开由法院会同亲属、妇联、社区、邻里等相关方面的析理劝和、相向而行。


■ 反对:法律设定无需延伸过多


还有两成舆论观点对此条款拟写入法典表示反对态度。如河北新闻网认为,对于绝大多数事主来说,他们的“冷静期”早已经过了。《青岛晨报》也表示,预防和控制冲动离婚更多要依赖婚姻关系双方自主调节,而不能由法律、行政、司法全部包办。


【舆情解析】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逐年上升,“闪离”现象增多,甚至“一言不合就离婚”。据民政部8月份发布公报显示,中国离婚率持续15年连续攀升。对此社会变化趋势,民法典予以关注,并在法条中加以法律精神导向,彰显出司法温情,体现了司法的与时俱进,这是舆论表示支持的主要原因。但“离婚冷静期”的制度设计也遭到了不少舆论阻力,担忧甚至反对之声层叠而出,主要在于这一新鲜事物还有待完善。正如许多媒体在评论中所呼吁的那样,要防止“一刀切”,防止“好心办坏事”。可以预见,“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范围、标准、效果等一系列相关问题,在日后的具体案例中仍将引发关注和讨论,这既需要立法机关进一步出台细则规定予以明晰和完善,也需要政法机关在具体实践中不断阐明和纠偏。


二、最受关注话题:居住权首次入法、土地使用权自动续期


(一)居住权首次入法 满足实际需求获赞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专章写入“居住权”: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登记占有、使用他人的住宅,以满足其稳定生活居住需要。这一重大条款的变化引发社会热议,舆论纷纷从政策背景、实施意义等角度进行解读。《工人日报》评论分析认为,居住权入法时机已经较为成熟:一是司法实践中涉及居住权的案例在增多,而居住权没有入法容易引发争议、影响裁判;二是“以房养老”试点效果不理想,与老年人居住权缺乏保障有关;三是租房的群体越来越多,相关权益亟待明晰。而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勤国则认为,主要还是与我国老龄化问题日趋严重有关。


对于居住权入法的重要意义,财新网认为有助于实现“租购同权”,将催生房产交易新形式;《潇湘晨报》评论也持类似观点,认为居住权为“租购同权”的真正落实搭起法律的基础建筑。澎湃新闻网对该法条产生的社会调控作用予以关注,称“给社会房屋租赁市场良性发展注入生机,越来越多的人们会选择同样稳定、安全的居住权,这无疑有利于人口的低成本流动,落实‘房住不炒’的精神” 。


(二)土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 舆论称“喜忧参半”


民法典物权编草案中对房屋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问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家商业门户网站以“产权续期进入立法程序”“楼市爆款消息”为题目推送,迅速拉高了话题热度。媒体评论文章以肯定为主,如《新京报》评论认为,如此回应了公众对住宅土地所有权的普遍关切,给全社会吃了一颗“定心丸”;人民网也认为,“自动续期”打消了社会“房在地无”焦虑,让群众拥有更多获得感。

但是自动续期的后续收费问题,则引发了一些舆论疑虑。《民主与法制》周刊总编辑刘桂明评论用了“亦喜亦忧”四字来表达,担忧地方会将收费当成解决问题的“法宝”。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也提出,对如何收费未作说明,这仍是一个存留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轶则认为,自动续期费用的缴纳可能不采取“一刀切”的办法,届时会有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的规则设置。830日,据媒体报道称,多位与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分组审议中,建议对自动续期费用应立法明确。


【舆情解析】


居住权入法和土地使用权届满自动续期,这两处内容涉及住房的重要变化,所指向的住房问题与普通百姓利益息息相关,无疑受到了舆论最多关注。


其中,居住权入法引起公众的热切关注,究其原因在于公众生活多元化需求与法律不完善现状之间矛盾日益凸显。居住权入法为“租购同权”和“以房养老”提供法律保障,这种观点也受到学者和业内人士的肯定。从舆论反映来看,对于居住权的制度设计,网民普遍持赞同态度,说明以法律制度保障住有所居,以期获得社会共识。


而土地使用权届满问题,近年来一直被社会和学界所关注,并时常引发讨论。此次修法将自动续期予以原则性明确,稳定了公众对于房产的预期,激发“有恒产者有恒心”的社会效用。不过也应看到,对于缴费附加条款,公众“喜忧参半”的心情表达。涉及到群众切身利益,后续立法活动还需慎之又慎,将公众利益和态度表达纳入考虑,给群众更多获得感。


三、最易点赞话题:防止性骚扰、遗嘱效力


(一)防止性骚扰 两大亮点有深意


民法典在人格权编草案中特别就性骚扰问题作出相关规定,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拟写入法典。其中,最大的亮点有两个:一是把以往的“只保护妇女”变成了“保护所有人”;二是给单位施加压力,让单位承担预防、投诉、处置责任。


多家媒体在报道标题中都突出了“禁止”这一要素,掀起舆论关注热潮。中国经济网对此称赞道,此次民法典草案对于“性骚扰”做出了详细的阐述,列举了利用言语、行动或从属关系实施性骚扰的几种情形,大大纠正了许多人原来所误以为的“肢体接触甚至发生关系才算性骚扰”的错误观念。对于今后的职场性骚扰认定,以及相关的诉讼审理,都极具实际指导意义。


针对拟将“预防和制止性骚扰”写入民法典,多名学者、律师认为,对性骚扰的治理,应由民法、行政法、刑法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如《羊城晚报》评论认为,草案规定“用人单位应设机制防止性骚扰”,这一法律条款所确立的“用人单位”义务仍然稍显笼统,故而期待能够有后续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将之细化并最终引导相关方面落地推行。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谭琳还建议,草案目前的设计,只规定了行为人要承担的责任、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但对于用人单位不履行这样的责任和义务时的罚则,则没有作出规定,因此应明确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二)遗嘱效力问题 凸显真实意愿


民法典继承编草案删除了现行继承法中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拟规定如果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订立的遗嘱为准。这一法律条款变化引发多方舆论关注。


绝大多数声音对于新变化表示肯定,认为“尊重遗嘱人意愿,回归遗嘱的本质”。如《半岛都市报》刊发评论,称“确保遗嘱意志不受遗嘱形式的限制,不仅更加符合权利处分之道,也有助于遏制近年出现并愈演愈烈的‘公证崇拜’之风”。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表示,让公证遗嘱和其他遗嘱处于共同的效力位阶,如若通过,将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处理遗产的现实需要。


也有媒体对可能引发的新问题进行探讨,比如《成都商报》评论认为,以后遗嘱形式更加灵活,如果没有得到专业帮助,遗嘱可能容易引起矛盾;微博大V@庄志明律师”则推测,这将对律师见证遗嘱业务带来较大的冲击。

……

(全文阅读请参见《政法舆情》2018年第33期)


来源:法制网


责编:李霞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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