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制网北京4月25日讯 记者 张昊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出台《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明确,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及司法解释有关审限的规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院长提出申请,并说明详细情况和理由。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民商事案件后,认为需要再次开庭的,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下次开庭的时间。两次开庭间隔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但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同意的除外。
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应当将案件的立案时间、审理期限,扣除、延长、重新计算审限,延期开庭审理的情况及事由,及时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公开。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向受理案件的法院申请监督。
该司法解释自4月26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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