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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司法:疑为用公权力践踏党纪国法

时间:2017-08-07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新媒体信息网 点击: 851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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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起法官用判决书做伪证保护嫌犯,且严重践踏党纪国法的刑事案件。

      对此,本案受害人曾给天津市司法界乃至市委的一些主要领导写信反映,如原天津市检察院检察长李宝金(已判刑)、原天津市政法委书记宋平顺(已自杀)、原天津市公安局局长武长顺(已判终身监禁)、原天津市委代书记、市长黄兴国(已双规)等。

      十三年来,泥牛入海无消息。是法官涉嫌犯罪可以不追责,党纪国法在这里可以不生效,还是天津司法界的纪检和法律监督机关形同虚设。法官涉嫌伪证罪案到底是应该属于哪级法院,或者是哪个法律监督部门的受案范围?

      针对本案,连日来,《逆天:天津宝坻法院公然用判决做伪证?》、《震惊:天津一中院抑或也用判决做伪证?》和《判决书造假无人监管 天津司法令人汗颜》等三组图文在网上热传,引起了广大网民的愤怒与质疑。

  

      该三组图文,均是出自于同一刑事案件的天津宝坻区人民法院一审(2004)宝刑初字第461号,以及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2005)一中刑终字第161号案卷及裁判。图文中的众多伪证,直指该案法官涉嫌严重践踏党纪国法的种种丑闻。

      以下略举一、二证据,更多真相请在百度、360搜索以上三组图文。

      一、严重践踏党纪

      党章明确规定:“党员触犯刑律,必须开除出党”。但该案却允许罪犯薛某带着党籍入狱服刑,直至八年后经媒体曝光,薛某才被开除党籍。(附:曝光报道截图)

  

      二、严重践踏国法

      1、谎称多名打人嫌犯是证人,违反了《刑法》第399条规定。

  
 

      2、在被告薛某拒不认罪的情况下,谎称其已供认,且态度较好,予以从轻量刑,违反了《刑法》第307条之规定。

  
  

      3、所有证言均未经过受害人的质证、认证的情况下,谎称已经法庭质证、认证,违反了《刑诉法》第47条之规定。

  
  

      4、本案二审更是不仅草草维持了谎话连篇的一审判决,而且也跟着变本加厉,继续用裁定编造伪证。如,二审合议庭明明并未提讯原审被告,但却谎称已经提讯;无签名的司法鉴定依法无效,但却谎称证据充分;明明对被告和所有证人都没有进行提审及询问,却谎称事实清楚等等。

      法律规定无签名鉴定无效,二审法官凭什么认定有效?明明连被告和所有证人都没有见到,凭什么判的案子?又为何不依法开庭审理?面对一审和二审裁判的重重伪证,该不该和一审法官共同担责?   

  

      另外,还有必要值得一提的是,在本案中不仅法官疯狂造假,就连医生也是连连出具伪证,这一切究竟是为了什么?

      医院造假:本案是于6月24日夜间9点才案发,但医院却谎称24日上午8点受害人就已入院,且在23日上午就已有了检验报告结果。

  
  

      综上,该案不仅严重践踏党纪国法,而且法官还涉嫌伪证罪,并在全国造成极坏影响。尽管如此,天津法院的纪检、审监系统和检察机关却仍然无动于衷,无人追责。本案受害人疑为李宝金、宋平顺、武长顺、黄兴国阴影不散,抑或还有更深的隐情?(张永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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