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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政机构不签劳动合同背后有多少“小算盘”

时间:2018-02-23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827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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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签劳动合同可不缴社保不付最低工资出现矛盾纠纷可抽身事外


家政机构不签劳动合同背后有多少“小算盘”

 

 对话人

 

中国社科院人口研究所副研究员 伍海霞

 

全国妇联法律帮助中心专家   张起淮

 

北京义联劳动法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 黄乐平

 

《法制日报》记者        杜 晓

 

《法制日报》实习生       张希臣

 

家政机构不签合同降低成本

 

    记者:我们调查发现,家政公司或者中介一般不与家政从业人员签劳动合同。只有在明确了家政工作后,家政公司或中介才与家政人员、雇主签订三方协议。家政公司或中介为何不与家政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张起淮:有以下几个原因:家政服务从业人员流动性和不确定性大,其与家政服务机构难以形成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家政行业属于微利行业,很少具备与员工签合同的的条件。在三方协议下,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不建立劳动关系,无需为其缴纳保险费用;家政服务机构多是中小型企业,抗风险能力较弱。

 

记者:家政公司或中介、家政人员、雇主签订的三方协议与劳动合同相比,究竟有什么区别?

 

    伍海霞:三方协议是家政公司、家政服务人员和用户签订的协议,而合同是家政公司与家政服务人员单独签订的,二者是两码事。签了劳动合同后,家政公司承担的责任就大了,比如家政服务人员和用户发生矛盾,家政公司得负责处理维权。家政人员属于家政公司,肯定需要保险之类的,还会有一些社会保障。

 

    再比如,签订劳动合同后,如果家政人员一个月没有接到家政服务,那么家政公司还要支付最低工资。另外,从家政服务人员的角度来说,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就有一定的约束性了,不能再去接私活儿。

 

    有的家政从业人员可能不属于一家中介,他们在多家中介留有备案,哪里有活儿就去哪里,这是许多家政从业人员的选择。这等于是一个制度的漏洞,是一种不完善的劳动关系。

 

    黄乐平:从法律性质上看,家政人员签订的三方协议更像是居间协议。家政公司主要是介绍家政人员和雇主双方认识,实际上提供的是居间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然后收取中介费。从三方协议本身来看,法律层面并不存在什么大的问题。

 

    从家政人员劳动权益保护来看,家政公司本来应该作为家政人员的用人单位,为家政人员提供劳动保障,但现在提供的是中介服务,这方面还是有一些问题。比如家政人员出现工伤或者大病的情况,劳动权益该如何维护?

 

只签三方协议带来诸多问题

 

记者:也就是说,在以三方协议替代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家政人员的劳动权益得不到有力保护,而家政机构则减轻了自身的责任。

 

    张起淮:在只签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家政服务机构仅扮演家政服务人员和家庭用户之间中介的角色,当家政服务人员出现权利受损的情况或者客户的权利受到侵害时,由于家政服务人员不是家政服务机构的员工,家政服务机构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在只签三方协议的情况下,家政服务人员与家政服务机构之间、与用户之间建立的均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范的保护,这可能造成这样一些问题:

 

    家政服务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相关规定主张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家政服务人员不能获得与其他行业劳动者类似的社会保障,例如家政服务机构无义务为家政服务人员缴纳社会保险;三方协议下,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之间建立的多是雇佣关系,在这种关系中,家政服务人员对于雇主具有一定的依附性,易处于弱势地位;雇主与家政人员间的争议不能通过劳动仲裁来解决,而涉及到家政服务人员在劳动过程中受伤的责任承担问题,则不能适用工伤赔偿责任。

 

记者:三方协议的存在,除了不利于家政服务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对于雇佣家政人员的家庭是否也有影响?

 

伍海霞:从用户角度来看,用户肯定都想找一个正规的家政公司,都希望服务人员与家政公司有合同,这样用户才会放心。

 

    张起淮:对于雇主而言,其在家政服务过程当中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如多次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盗窃行为,若家政服务人员逃跑或者不具备赔偿能力,而家政服务机构又不承担赔偿责任,其损害难以得到救济;由于缺乏劳动合同所建立的稳定的劳动关系,导致服务人员的流动性较大,很可能想走就走,且家政服务机构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理。

 

    一旦签订劳动合同,企业每月要为每位员工缴纳社保费,这笔成本势必要转嫁到雇主身上,预计抬高整个行业的市场价格30%左右,这将提高雇佣家政服务人员的成本。

 

记者:现在很多人习惯于通过网络平台叫家政服务,网络平台对家政人员应该提供什么样的劳动保障?

 

    张起淮:网络平台要对顾客的身份信息进行认证,以确保家政人员工作环境的安全;保障其取得合理的薪酬;提供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障。目前在这方面,网络家政公司的实施优于传统家政公司。

 

    黄乐平:对于家政网络平台而言,要分清其具体的性质,看是属于管理平台还是信息平台。如果是管理平台的话,就要切实肩负起对家政人员的管理责任,保障家政人员的劳动权益;如果是信息平台,那么主要也就是为家政人员提供工作机会。

 

家政人员劳动权益如何保障

 

记者:长期来看,应该从哪些方面进一步强化家政人员的劳动保障?

 

    伍海霞:有的地方有人才交流中心,对于家政从业者来说,可以建立一个类似的平台。只要从事家政工作,就应该去这个平台登记备案。不管从业人员与家政公司签订合同与否,都属于这个平台。平台登记从业人员的一些基本信息,方便对其管理。同时,一旦出现问题,可以快速对其进行定位,提供相应的帮助。家政从业人员遇到不公平的待遇后,也可以借助平台的力量进行维权。这个平台应该属于服务性质,不应该向家政人员收取管理费。

 

    张起淮:可以考虑在家政服务行业推行员工制经营模式,即家政服务机构与家政服务人员应签订劳动合同,将其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在此基础上实现以下保障:社会保障与工伤保险、医疗和养老保险;保障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定薪酬与最低工资标准;制定工作环境标准;提供劳动卫生和安全保障。

 

    同时,还要构建家政服务业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家政服务人员与用户发生劳动纠纷,先由家政服务中介机构或家政服务就业实体调解,调解无效,由当地劳动保障争议部门调解,仍无效,由劳动仲裁委员会进行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可到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对于家政服务人员而言,由于诉讼难度大、成本高,加之其本身法律意识较低,当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很难得到有效的救济,因此应降低诉讼成本、简化诉讼程序,以完善对其的司法救济渠道。

 

    黄乐平:为了更好保障家政人员劳动权益,首先应该对家政人员积极进行引导、教育,提升家政人员维权能力。其次,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整个家政行业目前还缺乏相关法律规制,这个行业的劳动者与普通劳动者最大的不同在于,其雇主并非常规的用人单位,相关立法缺失导致家政人员在劳动权益受到侵犯维权时处于一种尴尬地位。


来源:人民网


责编:贾超    陈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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