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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怀仁县开元大厦陈占金连环造案,罪不可恕

时间:2018-02-06 作者:未知 来源:中国城乡新闻网 点击: 939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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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怀仁县开元大厦陈占金连环造案,罪不可恕

滥用职权,强行处置,伪造合同,非法占有

管理无能,秩序混乱,打人耍赖,企业艰难


据中国民生播报网讯:我叫张美青,身份证号码:142133197409236527,现住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




举报怀仁县供销社主任陈占金:


1、以职弄权,侵占我财物100余万,至今不还;

2、违法乱纪,混霸无赖,欺压百姓,强取劫掠;

3、官僚主义,奸位无能,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集体企业面临倒闭。


事实过程


事实一:独权官僚、众叛亲离


怀仁县开元大厦曾经是商业系统的佼佼者,前任刘志东,后任陈占金,为了个人利益,不顾一切,不能公平合理解决问题;不能临危处变,及时调整。致使经营秩序混乱,商户们蒙受损失,纷纷选择退出,现在是2018年一月份,企业已经负债累累,面临倒闭。


赖皮失信、伪造合同


2014年在开元筹建时,我交了80万元租金,按要求精装了一千多平米的商场,经营服装,同年10月份进了100余万元的货物,不料商场管理不善,严重影响经营,之后,我们准备退出,就此商场领导决定整体降租金50-60%,在前任领导的一再劝留中,我才勉强维持其经营。当其他商户租金按约定全部退还后,可我因租金之事一再交涉,却屡次都被前任刘志东欺骗拖延,时任总经理的王一卿以与我邻居、可信任的方式协助其欺骗,其目的就是达到拖住经营,不予退现金的意图,至此我完全被绑架套牢。万般无奈,所欠40万租金只能折扣下年租金,惨淡经营,可没过多久,约20162月商场在一片混乱中关门歇业,前任领导全部离职,造成我的租金和经营损失难以追偿。


(张美青带着身孕跪求前任刘志东能够一视同仁,公平解决问题,跪求......


20164月,陈占金上任,我被迫答应改变经营品种(卖鞋)无序混乱的经营秩序,造成巨大的管理漏洞致使陈占金有机可乘,于是便浑水摸鱼,谎话连篇,前任刘志东与后任陈占金如串通谋,话出一辙,说是商场对一些人还在起诉中,可这些商户却在默许中一再扩大经营平米,令人诧异!在我和记者要求公示合同原件时,便以各种借口进行推脱,经过长时间的争议后总经理李存祥竟然让工作人员拿出一份没有日期的合同,合同的变化多端,引起轩然大波!迫于压力,之后陈占金又让工作人员拿出一份伪造了日期的合同,可见合同的日期就成了一个完全的内幕黑洞。更为离奇的是在201611月份竟发现商场一楼以1万元一节出租了好多小柜台,(实际上是300-500元)。惟其如此,企业难以生存也就在情理之中了!谁是幕后黑手?敢让国有资产在众目睽睽之下鼠盗鲸吞?也只有那些土霸王和无法无天的人!


事实三:图穷现匕,痛下杀手,疯狂打击报复


在不断的矛盾积累中,我成了他们的眼中钉肉中刺,先是使坏找麻烦,让我不断地调整经营品种之后,就进行驱逐和强拆。2016924日,正当我坐月子期间,事件终于爆发,他们下逐客令了!次日我和家人去交涉经营时,发生争执,被早已安排好的工作人员围攻,陈占金手持水壶,当即打倒72岁的父亲和我这个产妇。


祸不单行,在他们精心组织策划下,实施了一场更加恶毒的行为。2016928日,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把我一千多平米的货物及装饰品洗劫一空,私藏至今。就此,我全家几代人积累的血汗钱一夜之间,化为乌有。当时我就天崩地陷,一阵炫晕,瞬间的惊吓和气愤,使我一下子断了母乳,而且抑郁至今!报案无果,更加助长了陈占金的嚣张气焰,其官威和强横在后期,变得无以复加!使我们全家人感到非常恐惧,再要求公平正义,恐怕就连命也不保!


事实四:虚伪成性,恬不知耻,赖皮到家


陈占金四处标榜自己是县里派来干大事的,当记者询问他的非法疯狂举动时,理屈词穷,竟然说是县里领导支持他这么干!真是滑天下之大稽!胆好肥!真正一个忽悠王!


当提及退还租金之事,陈占金的回答是:是前任的事,与我无关!在陈占金认为:开元的事,只是他们个人的私事,与企业无关。这也算是赖皮高招了!就此事还让商户赔礼道歉,这也恐怕是陈占金的首创!


综上所述,谁之过???


是投资风险?还是人祸造成?


看来一个集体企业的当家人,如果权力不能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违法私天下,任性和私欲的结果就是产生巨大的破坏力!毁掉企业!毁掉无辜者!


以上事实本人负完全法律责任,望有关部门尽快介入调查


举报人:张美青


201813


相关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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