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党的二十大擘画了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蓝图和实践路径,对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作出了重大部署,吹响了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奋进号角,为做好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三农”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
2023年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巅峰智业带大家来了解一下。
01 2023年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
【金额】
1485亿元
【使用范围】
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向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区倾斜,帮助重点地区、重点群体守牢底线。优先支持联农带农富农产业发展,2023年用于产业发展的衔接资金占比力争达到60%。
财政部农业农村司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提前下达的衔接资金继续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要求各地11月底前分解到县,尽快细化到项目。财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督促各地加强项目谋划等前期工作,确保在四季度完成下年度项目储备,推动资金尽快落地见效。
02 乡村振兴专项债
【分类】
(一)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省级地方政府发行)
(二)“三农”专项金融债(商业银行发行)
(三)乡村振兴公司债
(四)乡村振兴票据
【申报流程】
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根据本行业事业发展规划、项目前期准备等情况筛选具备专项债发行条件的项目,分别通过财政部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系统”和发改部门“国家重大项目库”,将项目需求逐级上报至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审核结果反馈至地方;
【支持领域】
高标准农田
现代种业提升
农产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
现代农业园区
农村人居环境整治
乡镇污水处理
智慧农业和数字乡村
事关农业稳产保供
种业创新提升
农民生产生活急需
农村基础设施升级
村庄整治
农业全产业链优质品种
专用农资和基地建设
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
乡村产业及其他符合条件
有一定收益的乡村公益性项目
03 国家级农业产业强镇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申报时间】
每年3-4月
【申报主体】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为实施主体)
【激励政策】
1000万元资金支持(分2年奖补,第一年安排30%补助资金;第二年对达到建设标准的,安排后续奖补资金,对达不到建设标准的取消示范资格,不再安排奖补资金)
【项目要求】
1、主导产业应明确为1个优势明显的农业产业,东、中、西部地区镇域主导产业全产业链产值应分别达到2亿元、1.5亿元、1亿元(新疆、西藏及其它地区的已摘帽国家级贫困县可放宽条件)。
2、东、中、西部农产品加工业产值与农业产值比分别达到2∶1、1.8∶1、1.6∶1以上(对国家级贫困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不作要求)。
3、城关镇、开发区、街道办事处、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所在地不列入推荐范围。
4、中央财政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对农业产业强镇示范建设予以适当支持,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集中用于扶持壮大乡土经济、乡村产业,推进产业融合发展,推动建立现代农业产业体系。
04 国家级现代农业产业园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申报时间】
每年3-4月
【申报主体】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激励政策】
1亿元资金支持(批准创建下发30%,通过中期评估安排30%,通过评价认定后下达剩余奖补资金)
【项目要求】
1、主导产业特色优势明显,原则上数量为1~2个,产值占产业园总产值的比重达50%以上。
2、规划布局科学合理,已制定产业园专项规划,形成园村一体、产村融合的格局。
3、建设水平区域领先,高标准农田占比较高,主要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高于本省平均水平,现代要素集聚能力强,生产经营体系完善。
4、绿色发展成效突出,生产标准化、经营品牌化、质量可追溯,产品优质安全,绿色食品认证比重较高。
5、带动农民作用显著,园区农民可支配收入原则上应高于当地平均水平的30%。
6、政策支持措施有力,政策含金量高,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7、组织管理健全完善,形成了产业园持续发展的动力机制。
05 国家级优势特色产业集群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
【申报时间】
每年3-4月
【申报主体】
省(自治区、直辖市)级人民政府
【激励政策】
每个集群1.5亿元资金支持(省厅统筹分配)
【项目要求】
1、所选产业应是省级政府确定重点发展的主导产业,已列入省级“十四五”农业农村发展规划优先支持范围。
2、主导产业省内全产业链产值应达到100亿元及以上,新疆、西藏可放宽至50亿元。
3、全省范围内应有多家从事主导产业的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带动。
4、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应将其主导产业落实到具体品种类别,不得笼统地将水果、畜禽、水产等综合性行业作为主导产业。
5、涉及国家现代农业产业园、优势特色产业集群、农业产业强镇布局区域有重合的,原则上使用中央财政资金叠加投资比例累积不超过20%。
06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
【发布部门】
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发改委
【申报主体】
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遴选对象为行政村或自然村。全国乡村旅游重点镇(乡)的遴选对象为乡、民族乡、镇等乡级行政区划单位。
【扶持政策】
在旅游规划、创意下乡人才培训宣传推广、资支持等方面
对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和精品项目予以支持。
未来5年,中国农业银行将向重点村提供人民币1000亿元意向性信用额度。
【遴选标准】
(一)文化和旅游资源富集:具有一定的历史价值文化价值或科学价值。有自然或人文的乡村旅游核心吸引物。
(二)自然生态和传统文化保护较好:对自然生态、田园风光、传统村落、历史文化、民族文化等资源的保护较好,注重文化挖掘和传承,建筑风貌具有地域特征、民族特色。
(三)乡村民宿发展较好:乡村民宿,注重创意设计,凸显地域文化特色。民宿产品能够在特色餐饮、文化体验、休闲娱乐等方面满足游客需要。
(四)旅游产品体系成熟、品质较高:已开发出乡村民宿、观光度假、农事体验、乡土美食或文创产品等具有独特风格的成熟旅游产品。
(五)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较完善:交通设施完善,村内游览路线布局合理、顺畅,标识标牌系统相对完善。有信息咨询、智慧旅游、旅游投诉、宣传展示、游客游憩、便民服务等游客服务设施。村内公共厕所布局合理。
(六)就业致富带动经济、社会、发展效益明显:能够较好吸纳本地村民就业。
07 国家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发展规划司
【申报时间】
每年7-8月
【申报主体】
县(市、区)级人民政府
【激励政策】
择优给奖补资金;整县申报、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向其倾斜
【项目要求】
1.分区分类建设示范区
在黄淮海平原粮食主产区,创建一批以粮食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地区,创建一批以优势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大中城市郊区和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创建一批以都市农业和智慧农业为重点的示范区。在脱贫地区,创建一批以“小而精”特色产业为重点的示范区。
2.创建条件
生产基础较好、装备水平较高、产业链基本健全、经营体系较为完备、农业环境较为友好、政策支持保障有力。
08 国家级农业科技园区
【主管部门】
科技部
【申报时间】
每年10-11月份
【申报主体】
园区所在地人民政府
【激励政策】
其他优惠政策优先向其倾斜
【项目要求】
1、园区申报单位要落实好主体责任,统筹推动园区建设,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2、有明确的主导产业,注重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积极引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
3、核心区、示范区、辐射区规划合理,核心区四至范围明确、总面积1万亩以上、区块数量不超过2个;
4、建有科技创新创业创造服务平台,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创业服务能力;
5、强化园区对创新型县(市)和扶贫等工作的支撑作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建设核心区位于创新型县(市)或国家级贫困县的园区。
09 国家级田园综合体
【主管部门】
财政部农业司协同国家农发办
【申报时间】
每年6月底前
【申报主体】
县(市、区)人民政府
【激励政策】
以奖代补,三年每年6000-8000万元政策支持
【项目要求】
1.七大必备条件
功能定位准确、基础条件较优、生态环境良好、政策措施有力、投融资机制明确、运行管理顺畅、带动作用显著。
2.不予立项的六类情况
未突出以农为本,项目布局和业态发展上与农业未能有机融合,以非农业产业为主导产业;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差;违反国家土地管理使用相关法律法规,违规进行房地产开发和私人庄园会所建设;乡、村举债搞建设;存在大拆大建、盲目铺摊子等情况。
10 国家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导,会同其他六部委发布
【申报时间】
每年2-4月
【申报主体】
区县或地市人民政府(视所属级别)
【激励政策】
4000万元政策支持
【项目要求】
按照“当年先创建、次年再认定”的原则。
1、原则上县(市)级政府是拟创建示范园的申报主体;优先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试点示范县创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园;
2、已成立由本级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领导小组,并明确具体的示范园管理机构;
3、具备较好的产业融合发展基础或特色产业优势,且建设示范园的意愿明确;
4、示范园发展思路清晰、功能定位明确,用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具有较强的示范、引导和带动作用;
5、各省(区、市)根据上述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确定的具体创建条件。
11 中国休闲美丽乡村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乡村产业发展司休闲农业处
【申报时间】
每年8月份
【申报主体】
行政村或涉农社区
【激励政策】
统筹资金安排,加大土地、财税等多方面支持力度
【项目要求】
1、特色优势明显。自然环境优美,生态资源丰富,村落民居原生状态保持完整,产业特色突出,一二三产业加快融合,乡村休闲旅游成为乡村经济发展的主导产业之一,就地吸纳农民创业就业容量大。
2、服务设施完善。吃住行游购娱学等休闲旅游要素聚集,观光、餐饮、住宿、体验、康养、文化展示等基础设施功能齐全。
3、乡风民俗良好。制定了村规民约。近3年无群体性上访、恶性治安案件以及集体资产债务纠纷等情况发生,无擅自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行为,未发生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4、品牌效应明显。已获得省级美丽休闲乡村、农家乐聚集村等荣誉,村域内具有不可替代的稀缺资源优势,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示范带动作用强。已成为中小学及各类大专院校的培训实训基地或获得省级以上奖励和荣誉称号的优先推荐。
12 国家级生态农场
【主管部门】
农业农村部科教司
【申报时间】
3-5月
【申报主体】
申请主体须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或为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其他类型独立法人
【激励政策】
资金、土地、科技、人才等政策倾斜
【项目要求】
1、基本要求:申请主体登记注册5年以上,无不良信用、违法记录,边界应清晰,土地应集中连片,面积不小于2公顷,要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权和经营权,具备相应证明文件。
2、环境要求:与污染源的距离应大于2千米,要位于非农产品禁止生产区,且近5年内未发生过污染事故或生态环境破坏事件。农场生态用地面积应占农场总生产面积的5%-15%。养殖区与人居敏感区应符合卫生防护距离要求或采取有效。
3、种植要求+4、养殖要求+5、水产养殖要求:生态农场宜使用本农场或本地的有机废弃物进行堆肥,氮肥用量(折合纯氮)比当季作物高产推荐化肥氮用量减少10%以上;氮肥用量应有25%以上来自有机肥料。应采取合理措施培肥和改良土壤,稳定或提高土壤有机质含量。应采用综合防控措施处理病、虫、草害及外来入侵物种等。
6、种养结合要求:畜禽养殖数量与种植土地面积的配比应符合规定。稻渔综合种养应符合规定。同时种植要求和养殖要求应符合上文提到的相关规定。
7、产品要求:应以农产品生产为主,即农产品生产、加工和销售收入占总销售收入的50%以上,拥有自主品牌,农产品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如有绿色农产品认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其他认证等应提供认证报告。
8、过程记录要求:应对农业投入品的购买和使用,以及农事操作进行详细记录,初步建立农场质量管理体系和追溯体系。宜配备相关记录人员进行信息记录,并配备监管人员对信息记录进行监管审核。
主管:中国社会经济系统分析研究会
主办:城乡发展规划研究专业委员会
承办:北京华文共创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顾问:金启涛 主编:朱志福 执行主编:谢谦诚 副主编:谢立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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