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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缓缴社保企业明年1月须“还清欠费”

时间:2020-12-10 作者:解丽 来源:北京青年报 点击: 1185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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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政策年底到期 四项医保特殊业务暂停办理


缓缴社保企业明年1月须“还清欠费”


昨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北京市社保中心获悉,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明年起中小微企业需要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申请缓缴的企业也应在2021年1月底前办理缓缴期间的三项社保缴费。同时,四项疫情下的医保特殊政策暂停办理,企业未按时补足保费将收取滞纳金。


北京市社保中心表示,北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将执行到2020年12月底。对于中小微企业(包括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自2021年1月起应缴社保费将全额征收(社会保险费采用当月申报,次月缴纳的征缴模式,如:2021年1月企业应缴社会保险费,应在2021年2月缴纳)。


对于缓缴单位,市社保中心明确应于2021年1月底前办理缓缴期间三项社会保险的缴费业务,并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及时完成缴费。北京市社保中心提醒,企业需安排好时间,逾期将产生滞纳金并影响参保职工权益记录及社会保险待遇正常享受。同时,市医保中心也下发通知,“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


北京市医保中心表示,因疫情影响,北京对企业、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参保缴费、异地安置、待遇享受方面提供了一些特殊政策。但目前疫情防控已进入长效机制,各企业已复工复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已全部正常办理业务,已不存在因为疫情无法办理业务的情况。因此,相应的四项特殊政策暂时停止办理。


包括:“参保人员(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因工作单位变动等原因中断医疗保险关系的,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根据本市相关规定补缴疫情防控期间的医疗保险费,补缴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予以补支,且视为连续缴费”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恢复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前中断医疗保险关系三个月以上设置180天等待期的规则。


异地就医备案不再因疫情原因将备案时间提前;“疫情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需办理医疗保险在职转退休手续的人员,可延长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办理”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补缴”的相关业务暂时停止办理。同时,符合1、2月延期缴费至3月的单位,须在2021年1月25日前(具体以税务部门明确的征期为准)缴纳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的欠费,延长缴费部分未能按时足额缴纳到位的,将自2020年4月1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并影响参保人员医疗保险权益记录及待遇正常享受。(记者 解丽)


[ 责编:袁晴 ]


转自: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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